春節延後發薪 須經個別勞工同意
【新北市訊】勞工局提醒,按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事業單位,108年度春節會有9日連假(即2月2日至10日),惟本次連假與多數事業單位之發薪日重疊,若因作業不及導致薪資欲延遲發放,不得僅以公告方式片面決定,仍須取得個別勞工同意,方可為之。
勞工局進一步指出,工資給付之日期應於勞動契約內約定,並載明發薪日遇假日為提前(或順延)至前(或次)一工作日發放。以本次春節連假為例,如原約定為每月5日(遇假日提前)發薪,即代表最遲應於2月1日發放,倘若欲延遲至2月15日發放,則須取得勞工當事人同意才可延後發薪,否則即有違法之虞。
另勞工局補充說明,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事業單位,在踐行法定適用程序後(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例如1月19日若原為休息日,與2月8日工作日對調後,則1月19日出勤不生休息日加班費問題,並可使勞工於春節期間連續休假5日。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資料詳洽:勞動檢查處一般檢查科22600050 分機301-312
108/01/28
勞動檢查處
最近修改日期:108/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