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國定假日出勤 雇主應加倍給付工資
【新北市訊】勞工局提醒,今年4月4日(兒童節)及5日(民族掃墓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勞工休假,若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提供勞務,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此外,若上開應放假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休。
勞工局進一步指出,事業單位如採排休制,可經勞工同意將上述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惟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以免造成勞工誤解。
另外,月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工作,如未滿8小時,亦應加給1日工資,超過8小時部分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加班費。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資料詳洽:勞動檢查處一般檢查科22600050 分機301-312
108/04/01
勞動檢查處
最近修改日期:108/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