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有效處理民眾陳情案件,推動勞工行政業務,特訂定本計畫。
- 本計畫所稱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本局提出之具體陳情。
- 陳情案件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等。
- 陳情人申請會見局長得以言詞為之,由本局承辦人聆聽陳訴後,收受有關資料製作紀錄,載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聯絡住址及電話等,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 陳情人對本市勞工業務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述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局長。惟陳情案件如遇下列情事者得不予受理:
- 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已明確答覆,總計達三次以上,仍一再陳情者。
-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 本局非屬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且陳情人已以同一事由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 陳情案件內容複雜且涉及本府多機關或單位權責,需跨局室協調者。
- 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 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或現正進行特定法律程序者。
- 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 陳情以言詞陳述方式為之者,經本局指派相關業務承辦人負責製作紀錄經陳情人簽章後,未依規定附具相關證明文件,或經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前項陳情人如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屬低收入戶、原住民者,得優先預約會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仍應予以登錄,以利查考。如有第四款情形,應由業務主管科告知陳情人權責機關或單位名稱;如有第五款情形,由主政機關簽請市長主持,俾利解決問題。 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應由業務主管科函覆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 陳情人申請會見局長方式:陳情人至少應於欲申請會見日期七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親送方式向本局局長室登錄(分機 6578,傳真02-29671525,電子郵件地址:AO1002@ntpc.gov.tw)。本局收件經核無誤後,於會見日期五日前另以通知書告知陳請人按排定之時間、地點準時到達。
- 承辦單位:勞工局局長室。
- 會見時間:每月第二及第四星期之星期二上午10時至12時。前述會見時間得視局長及其他轉介個案實際需要機動調整之。
- 會見地點:本局局長室(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7樓)。情況特殊得視實際需要另洽場地辦理,但應先行通知陳請人。
- 每次會見之案數以三案為原則,惟遇時效緊迫得經局長核准後酌予增加。內容相同案件以會見一次為原則。
- 同一案件申請會見局長之人數以五人為限。
- 本局受理「局長與民有約」案件,由本局局長室登錄後,應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業務主管科,俾以了解案情提供資科,約見當日主管科科長及承辦人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並負責製作會見紀錄,另由研考人員列管追踪辦理進度。
- 「局長與民有約」交辦之案件,各承辦科應依裁示事項迅速妥適處理,並於約見後七個工作天,將辦理情形函覆陳請人並副知本局局長室。如因情況特殊無法依限函覆時,應將辦理情形簽奉局長核准後另函通知陳請人。
- 若遇其他重要公務,局長未能按排定時間會見民眾時,得由局長指定其他主管代為會見,或通知陳情人更改會見日期。
- 本計畫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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