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外國人入國三日及接續聘僱通報
內容
雇主經許可引進或接續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應於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後三日內,應通知本局,本局於受理前項文件符合者,即核發證明書。
申請人應備文件
雇主經許可引進或接續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應於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後3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本局,本局於受理前項文件符合者,即核發證明書。
入國 3 日通報(委託仲介/直聘
- 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 1 份(正本 1 份、影本 1 份)
- 外國人名冊簡表 2 份附照片(正本 2 份、影本 1 份,照片為正本或彩色掃描檔均可)
-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正本 1 份。
- 外籍工作者生活管理人員名冊正本 1 份 (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不適用)
- 勞動部招募函影本 1 份(有蓋直聘章)(直接聘僱適用)
-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正本正本 1 份;若雇主直聘引進後委 託仲介送件則免附,需另附外國人委任契約書及雇主委任契約書。
- 委託書(未委託仲介公司或他人代辦者,免附)正本 1 份。
- 郵件通報者,需加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1 份。
接續聘僱通報
- 雇主聘僱外國人接續通報單 1 份(正本1份、影本1份)
- 外國人名冊簡表 2 份附照片(正本 2 份、影本 1 份,照片為正本或彩色掃描檔均可)
-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正本 1 份
- 三方合意/雙方合意/變更雇主(正本)或勞動力發展署各區就業服務中心核發之接續聘僱證明書(影本)1 份
- 在臺新簽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正本 1 份
- 委託書(未委託仲介公司或他人代辦者,免附)正本 1 份
- 郵件通報者,需加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1 份
另附證明文件
- 廢止聘僱函影本
- 死亡證明或移民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原雇主死亡或移民案需檢附)
- 買賣契約書或主管機關同意併購證明文件影本(養護機構、工廠買賣或併購案需檢附)
- 工程主辦機關出具接續承建證明文件影本(接續承建原重大工程案需檢附)
- 新雇主聘僱資格證明影本
- 三等親證明文件影本
相關資料請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下載。
注意事項
- 直聘雇主加附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國人護照簽證頁影本、外國人護照正頁影本。
- 通報應備文件皆須雇主用印
- 證明書如須本局郵寄者,請檢附掛號回郵信封。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外勞服務科
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466、6458、6481
傳真:(02)89658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