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請假
內容
生理假
| 申請資格 | 日數 | 工資計算 |
|---|---|---|
| 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 | 每月得請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併入病假計算。 | 薪資減半發給(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 |
每年計有3日生理假不併入普通傷病假計算;另無論併入及不併入普通傷病假,生理假期間工資均減半發給。且受僱者為生理假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扣發全勤獎金。
產假
| 申請資格 | 日數 | 工資計算 |
|---|---|---|
|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 | 8星期 | 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不得扣全勤獎金)(勞動基準法第50條) |
|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 | 4星期 | |
| 妊娠2-3個月流產 | 1星期 | 勞工選擇請產假者可不給薪,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請普通傷病假、事假及特別休假者,依相關規定辦理,但普通傷病假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
|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 | 5日 |
產假注意事項
- 產假期間如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無庸扣除。
- 「分娩」與「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產檢假
| 申請資格 | 日數 | 工資計算 |
|---|---|---|
| 女性勞工妊娠期間 | 7日 | 薪資照給(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 |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規定申請產檢假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陪產檢及陪產假
| 申請資格 | 日數 | 工資計算 |
|---|---|---|
| 勞工之配偶產檢或分娩 | 7日 | 薪資照給(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 |
陪產檢及陪產假注意事項
- 「陪產檢及陪產假」合計7日。
- 若受僱者申請「陪產檢及陪產假」係為「陪產」,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申請。
- 雇主依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5日之部分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5日且薪資照給者,無法申請補助。
育嬰留職停薪
| 申請資格 | 日數 | 工資計算 |
|---|---|---|
| 1.勞工任職滿6個月 2.撫育未滿3歲子女 | 1.至少6個月最多2年。針對需要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勞工,勞工得向雇主申請30日以上的短期育嬰留職停薪,並以2次為限。此外,在2年申請期限內,有30日可改以「日」為單位申請。 2.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 無薪(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 |
- 勞工勞健保繼續享有(可延遲3年繳納),事業單位不需負擔保費
- 雙親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且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以配偶是否就業為要件。
-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 勞工自110年7月1日起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除原可領取平均月投保薪資60%津貼外,尚可額外享有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補助金額以平均月投保薪資20%計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合計可達80%的薪資替代率。
- 115年1月1日起,僱用員工未滿30人之小微型事業單位,受僱者1人申請1日育嬰留停,政府提供雇主1,000元獎勵金。
家庭照顧假
| 申請資格 | 日數 | 工資計算 |
|---|---|---|
|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 | 1.全年以7日為限,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2.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如家庭照顧假在同一年度使用完畢,發生臨時需親自照顧家庭成員的情形,可以就未用完的「事假」,以「小時」為單位向雇主請假。 | 依事假規定辦理 |
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不以配偶是否就業為要件。
雇主如拒絕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受僱者可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處、局)申訴,以維權益。另,雇主如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