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哺乳時間規定
內容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
- 子女未滿 2 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 60 分鐘。
-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 1 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 30 分鐘。
-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 子女未滿 1 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2 次,每次以30 分鐘為度。
-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