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服務就業獎勵
內容
計畫目的
為配合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發展,協助充實照顧服務人力,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勞動部規劃辦理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之津貼補助措施。
雇主
- 提供長期照顧法所定之服務方式:居家式、社區式或符合就業服務46條及審查標準之機構住宿式長期照顧業者。
- 提供衛福部巷弄長照站之喘息服務。
勞工
- 符合失業勞工條件之一者:
- 連續失業30日以上
- 非自願離職者
- 失業勞工除符合前項資格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曾受照顧服務員應有時數之專業訓練,並領取得結業證明。
- 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 高中(職)以上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畢業。
- 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者,且於雇主僱用後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受僱期間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就業獎勵津貼:
- 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30日。
- 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
- 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
補助內容
- 第1個月~第6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5,000元整。
- 第7個月~第12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6,000元整。
- 第13個月~第18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7,000元整。
- 共計10萬8千元、最長以18個月為限。
勞工合併領取缺工就業獎勵之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
受理單位
請向新北市政府所屬就業服務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