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和平紀念日出勤須加倍給薪
【新北市訊】2月28日和平紀念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勞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提供勞務,若工作時數於8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1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勞工局強調,事業單位若採排休制,可經勞工同意將上述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惟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以免造成勞工誤解。
另外,每小時基本工資自109年1月1日起,已改為月薪制為新臺幣23,800元(原23,100元),時薪制為每小時新臺幣158元(原150元),事業單位對於時薪制的勞工,所給付之時薪不得低於158元,如時薪制勞工於應放假日出勤,則雇主應針對勞工出勤時數加倍給薪。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資料詳洽:勞動檢查處一般檢查科22523299 分機303-324
109/02/27
勞動檢查處
最近修改日期:10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