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連假出勤 工資計算小叮嚀
【新北市訊】事業單位如欲按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春節7日連假(即2月10日至16日)者,首先應依勞基法8週彈性工時規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惟工資計算規定多元,勞工局特別製作「110年春節連假出勤加班費倍率圖」供事業單位計算參考。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事業單位如有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連假期間出勤提供勞務,建議於班表上註明每日出勤之性質,例如勞資雙方原約定星期六為休息日,星期日為例假日,2月20日(星期六)與2月10日工作日對調後,則當日出勤不生休息日加班費問題,而對調後2月10日成為休息日,2月11日、12日、15及16日為國定假日,2月13日及14日則分別為當週之休息日與例假日。
勞工局以勞工月薪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單日正常工時8小時為例,說明加班費計算如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24,000元÷30日÷8小時=100元):
2月10日及13日性質為休息日,若出勤8小時加班費為1,270元。
試算:100元×1.34×2小時+100元×1.67×6小時=1,270元
2月11日至12日及15日至16日性質為國定假日,若出勤8小時以內,加班費皆為1日工資800元。
試算:100元×8小時=800元
2月14日性質為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資料詳洽:勞動檢查處一般檢查科22523299 分機303-324
110/02/02
勞動檢查處
最近修改日期:11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