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 公告事項
1、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9年9月18日發訓字第10925037421號令修正發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2、訓練目的:為提升待業者專業技能及促進其就業,並落實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訓用合一,鼓勵自訓自用,新北市政府配合推動「長照2.0」政策,開辦「不限最低開班人數」之訓練計畫,以利規模較小的用人單位自訓自用所需人力。
3、申請單位資格:辦理本計畫之訓練單位,須為照顧服務員之用人單位,且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第五點第二款規定之訓練單位,詳如下:
(1)依法設立之公益、醫療、護理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公益、醫療、護理人民團體,或設有醫學、護理學、社會工作、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
(2)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3)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設立且經評鑑合格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4)依工會法設立且與照顧服務相關之工會。
4、辦訓地點:新北市。
5、訓練時數與課程規劃:103小時以上,詳如下:
(1)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9日公告「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第6點訓練課程內容與時數辦理。
(2)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8年10月17日發訓字10825036111號令訂定「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第9點,「應納入至少3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與4小時之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 求職技巧等課程」,並得視需要納入勞動法令、生涯輔導、職業道德與職場工作倫理、人際溝通或電腦等軟性課程或活動。
(3)依據新北市政府108年12月26日新北府衛高字第1082395952號公告「新北市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課程內容應納入2小時之居家甘油球通便與增加1小時之清潔與舒適協助技巧等實作課程。
(4)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3月13日衛部顧字第1091960655號函照顧服務員訓練 實施計畫增列保護性課程2小時。
(5) 本課程編排不符合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全日制之課程條件。
6、辦理訓練期限:請提送「111年開訓至111年10月底前結訓」之訓練計畫(一式8份)。
7、申請期間及受理方式:符合申請資格者,應自公告日起至110年10月22日下午5時以前以正式公文函送本中心提出申請,並以實際送達時間為準,逾時不予受理(非以郵戳為憑)。
8、收件地址:23671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1段101號6樓。
9、相關附件請至新北勞動雲網站(網址:https://ilabor.ntpc.gov.tw/)「最新消息」下載「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
10、洽詢單位: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訓練課蘇先生,電話02-89692150分機204。
110/10/06
職業訓練中心
最近修改日期:11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