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性契約定義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另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4款規定,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之特定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報核特定性契約應備文件:
- 申請函。
- 僱用特定性定期契約人員工作說明書。
- 特定性定期契約書正本。
- 其他僱用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附件下載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6547 、6545
特定性契約定義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另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4款規定,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之特定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報核特定性契約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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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6547 、6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