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於勞工經一般體格檢查、特殊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後,應採取下列措施:
- 參採醫師建議,告知勞工,並適當配置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
- 對檢查結果異常之勞工,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 將檢查結果發給受檢勞工。
- 將受檢勞工之健康檢查紀錄彙整成健康檢查手冊。
- 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於實施檢查之次月10日前,完成上月份之檢查資料登錄;雇主採行由認可醫療機構巡迴至事業單位廠場辦理特殊健康檢查者,應另於實施檢查前10日,登錄辦理之期程資料。登錄方式請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線上登錄之表件格式填報資料。
- 對於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檢查結果屬於第三級管理以上者,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線上通報之表件格式填報通報資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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