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9日連假工資霧煞煞 勞工局揭密加班費算法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及補假,且固定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月薪制勞工為例,若於115年春節連假期間工作,工資加給標準如下:
2月16日至19日(除夕至初三)及2月20日(2月15日小年夜補假日)為國定假日,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應再加發1日工資。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須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2月14日、21日為休息日,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如當日出勤在2小時內,每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⅓倍,但出勤超過2小時者,則第3至8小時每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⅔倍。
2月15日、22日為例假日,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經雇主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外,不得使勞工於當日出勤。
勞工局提醒,由於「國定(補)假日」及「休息日」出勤,兩者法定工資加給標準不同,且因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若將「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及「補假」約定於不同日期時,出勤工作工資加發倍率也會因此產生差異,建議勞雇雙方應就各該假別、期日明確以書面約定或於班表載明,以利確認出勤工資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工局強調,若事業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依勞基法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呼籲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觸法受罰。
撰稿人:勞動檢查處 吳志浩22523299分機312
115/02/13
勞動檢查處
最近修改日期:1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