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 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新北市訊】勞工局提醒,今年4月4日(星期六)兒童節與4月5日(星期日)民族掃墓節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若雇主因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於法定休假日工作,應依法加倍發給當日工資。此外,法定休假日如適逢約定的休息日或例假者,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不得減損勞工休假權益。
勞工局舉例說明,因今年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適逢星期六、日,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業者,應給予勞工補假2日,如於4月3日(星期五)、4月6日(星期一)給予勞工補假;但如需勞工於補假日工作,因屬法定休假日出勤,工作8小時以內,皆應加給1日工資。
勞工局另提醒,因部分業者與勞工約定於每月5日發放上月工資,為避免連續假期壓縮工資核算作業期程,導致3月份工資不及發放觸法,籲請業者應提前辦理核薪作業,或透過金融機構辦理預約撥薪作業,使工資在假日仍可如期入帳。
勞工局強調,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觸法受罰。
撰稿人:勞動檢查處 吳志浩22523299分機312
資料詳洽:勞動檢查處 陳均銘22523299分機300
115/04/01
勞動檢查處
最近修改日期:11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