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退休金別忘記 勞工局把關追回退休金近千萬
【新北市訊】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60歲的阿興(化名)去年離開服務了16年的公司,卻不知離職時已經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可以向公司申請舊制退休金。直到公司以無僱用舊制員工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款時,經勞工局審核發現雇主未給付阿興退休金,在提醒雇主相關規定後,順利協助阿興領到138萬元退休金。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勞基法第53條規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25年,或年資達15年且年滿55歲,或達10年且年滿60歲,即可向雇主申請退休。另依規定舊制退休金的請求時效為5年,勞工若發現自己離職時已達到退休條件,雇主卻未給付退休金,應儘速向雇主提出申請,以免逾請求時效。
陳瑞嘉進一步說明,如果勞工在94年7月1日到99年6月30日期間選擇勞退新制並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也可在符合退休條件時向雇主申請舊制退休金。此外,事業單位必須在所有舊制勞工離職或退休後,才可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款,如經勞工局審核發現尚有給付舊制退休金義務時,則會要求雇主足額給付後才可領回,藉此保障勞工權益。108年勞工局透過審查勞工退休準備金領回申請案,已協助勞工追回近千萬元的舊制退休金。
勞工局強調,勞工只要達到勞基法的退休條件申請退休,雇主應依法給付退休金,否則,可處30萬到150萬元罰鍰。提醒各位勞工朋友,如有舊制工作年資還沒辦理結清,退休時別忘了請領舊制退休金的權利,若有相關疑義,可向新北市勞工局洽詢,電話:(02)2960-3456分機6334~6350。
撰稿人:就業安全科 黃昇芬29603456分機6353
資料詳洽:就業安全科 王憶芬科長 29603456分機6351
109/01/22
就業安全科
最近修改日期:109/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