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研討會帶您預擬「作戰計畫」 終結職場霸凌
【新北市訊】多數職場霸凌中勞工所對抗的是雇主或主管乃至整個職場環境的壓力,針對該議題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與政治大學勞研所、法學院及台灣勞動法學會合作舉辦的「109年勞動議題系列研討會」第6場聚焦「職場霸凌」。本場次研討會由魏千峰律師事務所魏千峰律師主持,明理法律事務所李瑞敏律師、中正大學法律學系鄭津津教授,分別就職場霸凌之雇主責任及職場霸凌問題之理論與實務探討,吸引了近百位學生和市民朋友參與。
(109年勞動議題研討會第6場民眾踴躍參與)
李瑞敏以「淺談職場霸凌之雇主責任」為題,有鑑於多數職場中,勞工所對抗的是雇主或主管,申訴更是困難重重。本報告分別就雇主所需承擔的責任與義務論述,認為雇主有職業安全衛生法預防職場上不法侵害之義務也有僱傭契約之照顧保護義務,因此雇主需要營造優良的職場環境以預防職場霸凌的發生及建構完善的事後處置機制,若未善盡義務則會伴隨而來相關法律責任,如:勞工可依勞基法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職業災害可歸責於雇主時可請求補償等。並舉出數件職場霸凌民事判決案例,其中以因職場霸凌而導致的憂鬱症被認定為職業災害最受關注。
與談人宇恒法律事務所沈以軒律師則針對報告人之職場霸凌雇主所應負責任部分特別作說明,除了在面對職場霸凌時勞工可以選擇自請離職領取資遣費外,在民事僱傭契約責任的部分,提到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損害勞工權益」實務判決上近來有限縮為會重大影響勞雇契約存在的趨勢,例如:雇主孤立員工不給予具體職務的空職情形即為一例。
(研討會綜合座談,民眾踴躍提問)
鄭津津以「職場霸凌問題之理論與實務探討」為題,首先由理論面針對職場霸凌議題在組織中常見但以往不受重視的現象整理相關論點並加以分析,接著帶領現場與會民眾探討日韓等國之法制及現行我國相關法規範與實務見解來進一步深入解剖,認為職場霸凌不僅對受害者造成身心創傷也不利組織整體士氣更可能會加深勞雇關係之惡化,因此制定職場霸凌明確之定義、類型及判斷標準並且規定雇主防治職場霸凌之責任,使其能夠積極建立事前預防事後處理之機制,則職場霸凌的發生將可確實有效降低。
與談人鴻毅法律事務所廖蕙芳律師以被害人、加害人的角度去分析職場性騷擾案例如ㄧ再稱呼失婚婦女為「離婚查某」也屬於職場霸凌一種。面對孤立霸凌,雇主應採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但廖律師認為現行法制不完善,建議勞工若遇職場霸凌可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之暴行或重大侮辱提出被迫離職要求資遣費或繼續留任蒐集職場霸凌事證向勞工主管單位申訴。
(109年勞動議題研討會第6場-綜合討論)
新北市「勞動教育學院」成立以來,持續透過理論與實務對話,帶領大家討論各項新興勞動議題。10月將針對斜槓青年就業挑戰等議題,每場次辦理前1個月開放報名,地點為新北市府507會議室。歡迎對勞動議題有興趣的學生、市民、勞工團體踴躍報名。報名網址為「新北勞動雲-勞動教育平臺-課程查詢」(https://ilabor.ntpc.gov.tw/cloud/LaborLawEdu/filter)。
撰稿人:勞工局勞工育樂科 廖于萱 22983639分機109
資料詳洽:勞工局勞工育樂科 黃秀梅科長 22983639分機222 / 0972820079
109/09/05
勞工育樂科
最近修改日期:109/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