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連假出勤 雇主應依法計算加班費或補假
【新北市訊】今年2月28日(星期二)和平紀念日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規定給假並給薪。如該日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應另外加倍計給1日工資或加成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如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即週一至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在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實施8週彈性工時的前提下,可將2月18日(星期六)的休息日調移至2月27日(星期一)實施,以形成2月25日至28日的4天連假。
若事業單位使勞工於連假期間出勤,加班費倍率計算如下:
休息日的2月25日及27日出勤,當日出勤前2小時內,每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⅓倍,出勤第3至8小時者,每小時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⅔倍。
例假日的2月26日出勤,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外,不得使勞工於當日出勤。
法定休假日的2月28日出勤,雇主除了照常計給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發1日工資。
勞工局強調,如有違反法令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受罰。
撰稿人:勞動檢查處 郭婷毓 22523299分機313
資料詳洽:勞動檢查處 張享琦專門委員 22523299分機301/0933071798
112/02/18
勞動檢查處
最近修改日期:112/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