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重返職場補助
為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辦理輔助設施補助、職能復健津貼及僱用職災勞工補助。
(1) 補助對象:雇主提供職災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得於提供輔助設施後90日內申請補助。
(2) 補助標準:每一職災勞工同一職災事故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
(1) 補助對象:於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接受職能復健服務之職災保險被保險人。
(2) 補助標準:依職能復健服務完成證明所載服務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等級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以180日為限。
(1) 補助對象:
A.原雇主:協助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
B.新雇主: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並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得申請僱用職災勞工補助。
(2) 補助基準:
A. 原雇主:
(A)僱用失能第10-15等級之職災勞工,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災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30%計算發給。
(B)僱用失能第1-9等級之職災勞工,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災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發給。
(C)同一職災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B. 新雇主:
(A)僱用失能第10-15等級之職災勞工,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災勞工受僱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發給。
(B)僱用失能第1-9等級之職災勞工,按其受僱人數每月依每一職災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70%計算發給。
(C)同一職災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身障就業輔導科
電話:(02)29603456分機6307、6308、6315、6316、6324、6325、6332、6333
最近修改日期:11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