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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
依適用對象區分非為「自願性離職者」及「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原投保單位開具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影印本(該文件為最後離職單位且二年內有效)。
受其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印本。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已領退休俸或退休金者不適用。
請向新北市政府所屬就業服務站申請。
最近修改日期:11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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