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技術生契約書備查
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勞動基準法第64條至69條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包含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1. 技術生名冊
2. 經勞資雙方簽訂之技術生訓練契約書正本【如影本須加蓋事業單位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3. 事業單位於技術生(實習生)訓練期間起日之僱用勞工名冊(如:勞工退休金繳費名冊或就業保險繳費名冊)
4. 與學校簽訂實習合約書影本
5. 個別技術生(實習生)相關實務訓練(實習)計畫【含訓練課程、訓練配置及訓練場所等】
查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故雇主招受技術生之範圍,應以勞動部公告之技術生訓練職類為限。有關技術生訓練職類,請詳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勞動部)98年1月5日勞職訓字第0970500983B號公告。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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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日期:11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