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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已繳納罰鍰證明書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所開具已繳納罰鍰之證明文件等相關文件,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及換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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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書如須本局郵寄者,請檢附掛號回郵信封,餘概不收任何費用。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外勞服務科
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453
最近修改日期:110/03/30
外國人工作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