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性別工作平等自主檢視
為保障勞工權益,促進工作平等,營造友善工作環境,藉由自主檢視方式,協助事業單位瞭解及遵守相關規定,同時提昇勞工之勞動條件,爰將該法檢查重點項目分列如下,由事業單位以自主管理方式,檢視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本公司已置備下列文件及辦理相關事項:
自我檢視如有任何疑問,可逕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聯絡方式可至勞動部官方網站業務專區/勞動基準法適用/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查詢)或洽勞動部免付費專線0800-085151(請於上班時間上午8點至下午6點來電洽詢)。
自主檢視內容 | 法規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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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第10條及第11條 第1項 |
沒有規(約)定勞工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留職停薪或解僱。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2項 |
已訂有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後段 |
本公司未拒絕女性勞工請生理假,且依規定給予生理假工資。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 |
對於勞工生產或流產者,皆依規定給予產假及薪資。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
對於勞工有安胎休養之需要,給予其安胎休養請假,並依規定給予工資。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3項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第3項 |
有給予勞工產檢假7日。其配偶生產時,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4項、第5項及第6項 |
同意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 |
員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公司未拒絕其復職。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 |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本公司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中給予需親自哺(集)乳勞工60分鐘之哺(集)乳時間;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 |
同意勞工因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而申請家庭照顧假之請求。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 |
不會拒絕勞工生理假、產假、安胎休養請假、產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哺乳時間之請求,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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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第1項 |
托兒服務機構係指經許可設立之托嬰中心、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
最近修改日期:11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