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服務就業獎勵
為配合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發展,協助充實照顧服務人力,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勞動部規劃辦理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之津貼補助措施。
提供長期照顧法所定之服務方式:居家式、社區式或符合就業服務46條及審查標準之機構住宿式長期照顧業者。
提供衛福部巷弄長照站之喘息服務。
連續失業30日以上
非自願離職者
曾受照顧服務員應有時數之專業訓練,並領取得結業證明。
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高中(職)以上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畢業。
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30日。
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
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
第1個月~第6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5,000元整。
第7個月~第12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6,000元整。
第13個月~第18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7,000元整。
共計10萬8千元、最長以18個月為限。
勞工合併領取缺工就業獎勵之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
最近修改日期:11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