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補助
每年12月底及6月底公告,受理期間分別約為每年1月或7月,各1個月。
1.本補助採用加碼補助方式,補助對象為本市已通過勞動部核定補助對象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私立大專校院者,故申請人原則上須為已先向該部提出申請,並獲該部核發審核結果通知單者。籲請符合申請資格者先向勞動部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取得審核結果通知單之後,再向勞工局申請加碼補助。
2.另因勞動部就學補助方案與教育部〈行政院減免學雜費〉1學期1.75萬元(3.5萬元/年)補助方案,二者僅能「擇一請領」,故如有繳回(退還)教育部補助者,除須檢附原繳納之有學費明細學費收據影本外,應一併檢附該繳回(退還) 1.75萬元補助金之補繳收據影本。
自114年7月21日起至8月20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1.依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自91年1月1日起離職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4年3月7日時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114年2月7日以前失業者),並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或勞工於114年3月7日已就業,且於前1年內(即113年3月7日至114年3月6日)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
2.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11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新臺幣(以下同)148萬元以下者。
3.申請人於114年3月7日以前,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且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或方案者。
4.子女就讀國內私立大專校院者。但不含五專前三年之學生及研究生。
5.於114年3月7日已設籍本市且達4個月以上者。
1.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公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生),不予補助。
2.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生)每名最高補助一萬一千八百元,但其原應繳納金額扣除二萬四千元後,如未達一萬一千八百元時,以補助實際差額為限;如扣除後之金額為負數者,則不予補助。原應繳納金額係指當學期未獲政府補助或減免之原繳費通知單所載金額,前述扣除額,於同一期間已先領取其他各級政府就學費用補助或經減免費用者,以扣除最高額者計算。
1.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收養者亦同。亦可至戶政機關申請本人及子女最新的(114年7月21日以後)全戶或個人戶籍資料(全戶戶籍資料表、個人戶籍資料表),代替戶口名簿影本。
2.足能證明子女113學年度第2學期已繳付一定金額之有學費明細,且已完成繳費之學費單據影本(需有清楚明確的繳費金額,如子女113學年度第2學期已繳費之就學繳款單收據影本或由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開立之學費繳費證明文件)。如有繳回教育部1.75萬元〈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補助者,請一併檢附該補繳收據佐證,如未檢附者,因無法證明其有擇一請領,不予補助。
3.勞動部核發113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審核結果通知單影本。
4.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補助申請書、領據。
5.申請人本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如未申請勞動部補助,而選擇領取教育部1.75萬元補助者,且符合前述申請資格之失業勞工,另應準備以下文件:
(1)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最近一次失業認定收執聯
(3)勞保局核發「第一次」失業給付的公文函
(4) 子女113學年度第2學期有學費明細且已完成繳費之學費單據(以上文件均用影本即可)
(5)本人及配偶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需提供「正本」)
1.由申請人填寫申請書、領據及檢附應備文件,於受理期間內(以郵戳為憑)郵寄至「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收(地址: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61號7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補助」字樣。
2.申請書可向本市境內辦理失業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站(三重、板橋、中和、新莊、汐止、淡水、新店及樹林就業服務站等8站受理失業認定)或各區公所服務台及本勞工局索取,或是透過下方連結下載簡章(內含申請書及領據)列印,申請書下方之切結書及領據應親自簽名,領據日期請填114年8月20日,採郵寄辦理。
1.申請案以公文函復核定結果,再依會計作業將補助款項全數撥入申請人帳戶,預定於受理期間截止日後之次月底(114年9月30日),合格者完成撥款。
2.申請人各項資料若有偽(變)造不實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者,原款繳回並應負法律責任。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組織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312
最近修改日期:114/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