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獎助措施
本計畫為鼓勵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失業之勞工及特定對象,進而協助失業勞工穩定就業。
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前項所稱之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含政治團體)
下列各款失業勞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經審查媒合,成功推介就業並連續僱用達30日,提供雇主按月計酬新臺幣9,000元~15,000元、非按月計酬(時薪)每小時新臺幣50元~80元之補助津貼,請領期限最長12個月。
最近修改日期:1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