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務再設計
中高齡及高齡勞工易因年齡增長會產生生理或心理功能的限制,導致在工作上遭遇困難,經過提供應用輔具,透過工作分析,分派適當的工作,改善工作環境,或調整職務內容與作業方法等職務再設計改善後,讓勞工有良好的表現,幫助雇主提升產能、充分運用人力資源。
(1) 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中高齡者。
(2) 逾六十五歲之高齡者。
(1) 本國國民。
(2) 與在本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3) 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
(1)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個案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2) 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個案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或改善個案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3) 改善工作條件:為改善個案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如職場適應輔導、彈性工作安排等。
(4) 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評量分析及訓練,按個案特性,分派適當工作,如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共同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等。
(5)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個案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關之改善。
(1) 非屬協助排除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或工作障礙事項。
(2)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責任。
(1) 僱用承諾書。
(2) 勞工保險投保證明。但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再受僱於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應檢附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3) 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非強制投保單位者檢附)。
(4) 從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最近修改日期:1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