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新北市尋職困難且畢(肄)業後連續6個月以上仍未就業之初次尋職青年,特訂定本計畫,藉 由提供深度就業諮詢、職業心理測驗及評量、職涯諮商、團體輔導、職場參訪、就業促進研習、職業訓練諮詢及 推介就業等就業輔導服務,協助青年釐清職涯方向,增進求職信心,提升求職技能;並提供尋職期間之生活津貼, 減低青年經濟負擔,使青年可安心求職進而順利就業。
初次尋職青年就業服務計畫針對設籍或實際居住新北市且年滿 18 歲至 29 歲之初次尋職青年,自畢業後連續 6 個月以上仍未就業,到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臺申請,經就業服務人員初步就業諮詢,願意配合接受就業服務站臺所提供各項「就業輔導服務」及「就業推介」者,可向就業服務處申請尋職津貼每月新臺幣 5,000 元,最多可申領 3 次。
設籍或實際居住新北市年滿 18 歲至 29 歲,未就學而具就業意願之本國籍青年,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初次尋職青年須備齊下列文件:
至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所屬之就業服務站(臺)提出申請及辦理求職登記。由專責人員提供初步就業諮詢服務、資格確認及職業心理測評,於就業輔導計畫擬定後即可申領第 1 次尋職津貼 5000 元,並自擬定就業輔導計畫之翌日起算,每 30 日應接受至少 3 次之就業輔導服務,始得申請第 2 至 3 次津貼。每人最多請領3 次津貼,合計新臺幣 1 萬5,000元。申領津貼期間個案需密集接受專責人員安排之「就業輔導」分流服務。
申請津貼時需填寫申請書、領款收據並檢附國內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影本,向就業服務站臺之服務人員提出申請。
津貼撥款按月統一辦理,符合津貼請領資格於前月 16 日至當月 15 日前向就業服務站臺提出津貼申請者,將於次月 10 日前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以此類推。
申請人可撥打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專線:0800-091-580,由專人協助本計畫之預約服務。
申請人可至新北市人力網提出預約申請。
申請人可直接至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所屬之就業服務站(臺)提出申請或預約。
參與本計畫者自擬定就業輔導計畫之翌日起算,每 30 日應接受至少 3 次之就業輔導服務,內容包含:深度就業諮詢、職涯諮商、團體輔導、職場參訪、就業促進研習、職業訓練推介及推介就業等。
本計畫沒有設籍時間限制,但參與計畫服務期間須戶籍或實際居住在新北市。
無故不接受「就業輔導服務」者,或每次符合請領資格後 30 日內接受「就業輔導服務」未滿 3 次,或經站(臺)每週聯繫 3 次,逾 30 日聯繫不上者,廢止其參加計畫資格,且不得再重新申請。接受服務期間,有其他非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得經就業服務處同意後「暫停」就業輔導服務,並於其暫停之事由結束後,繼續安排「就業輔導服務」,暫停前後所領津貼次數合計最多以 3次為限,但自申請日起算期間不得超過 2 年。
本計畫非長期性之補助計畫,目的在協助初入社會之青年排除就業障礙,增強就業動機、調整職涯方向,進而促進順利進入職場;尋職津貼之發放係補助接受服務期間之生活支出,非要養成青年人對補助之依賴。故符合申請資格者僅得申請本計畫 1 次,於 3個月內密集接受就業輔導服務,除經本局同意「暫停」外,不得中斷,計畫申請資格遭本局廢止、因個人因素無法繼續參加本計畫或領滿 3 次生活津貼,不得再重新申請本計畫。
本計畫津貼補助對象限國人,外籍或大陸配偶於取得國民身分證後亦可申請,如符合相關設籍與年齡規定,其未就業期間自取得國民身分證之日後起算,不參採國外之學歷證明及就業經歷;惟若持居留證期間已於國內就業且參加勞保超過 90 日,則不符資格。
宣導影片
最近修改日期:112/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