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宿舍用地證明
本市企業、工會、職工福利委員會或相關勞工團體之房屋用地供勞工宿舍使用,需請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者。
(一)公文。
(二)勞工宿舍用地證明申請表。
(三)勞工宿舍用地證明切結書。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用途須為宿舍用)。
(五)土地謄本、建物謄本(須為3個月內資料)。
(六)供勞工宿舍使用之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七)地籍圖謄本。
(八)土地分區證明。
(九)建物公安檢查簽證及申報結果影本(須為1年內資料)。
(十)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合格證明影本(須為1年內資料)。
(十一)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證明影本。
(十二)勞工宿舍管理辦法。
(十三)配住員工名冊。
(十四)員工配住契約影本。
(十五)宿舍現況照片(應標示地點)。
(一)依申請單位檢附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倘文件不完備須補正者,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若逾期未補正,即不予受理並隨文檢還原申請表件。
(二)經書面審查符合申請要件者,將視需要會辦相關機關辦理審查或進行實地現勘。
(三)經審查通過者,發給核准公文1份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組織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302
最近修改日期:113/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