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
(1)選舉日期於選舉前10日公告。
(2)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各2至15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
(3)勞資會議的資方代表,由雇主或雇主就事業單位熟悉業務、勞工情形者指派之。
(4)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或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辦理選舉。
無前述工會者,則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各款方式辦理勞方代表選舉,並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5)勞資代表名冊由事業單位於15日內報請當地主管關備查。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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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日期:11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