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
按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以下規定限制:
第3條:勞資代表須同數 第5條:勞方須選舉產生 第6條:勞方須受性別比限制 第7條:勞方須受年齡限制 第8條:勞方不得為主管身分 第9條:10天前選舉公告 第10條:任期為4年 第11條:要送備查 第19條:會議出席及決議門檻 |
因此,事業單位人數在3人以下者,仍須依法召開勞資會議,只是勞資會議的召開及運作,可不受上開相關規定的規範。
提請注意,當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人數增加到4人(含)以上時,就必須按上開規定的規範,由全體勞工以選舉方式產生勞方代表,並於勞資代表選派完成後於15日內報勞工局備查,原本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時期所組成的勞資會議自當終止。
勞工年滿十五歲,即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但是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不得限制勞工需繼續工作1年以上或試用期通過始有選舉或被選舉權。外籍勞工也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不得任意延長或縮短),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但首屆代表或未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之。
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得補選之。
另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事業單位應於15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或改派時,亦同。
每連續3個月之週期,雖由勞資雙方協議,但實施區間不得重複。
例如:
(一)全年實施且區間連續(1~3月,4~6月,7~9月,10~12月)。
(二)全年僅部分月份實施且區間連續(5~7月,8~10月)
(三)全年僅部分月份實施但區間不連續(2~4月,8~10月)
經指定之行業,仍須於符合勞動部公告附表所列之「得調整之條件」時,始得適用例假7休1之例外規定。
例如,現行指定之製造業於「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時,得適用例假7休1例外規定,並非指製造業業者得與企業內所有勞工協商例假不受七休一規定之限制,只限製造業勞工「於上開地點工作」(例如到國外出差),並且有連續工作超過6日以上之情形發生時,為許可的範圍。
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前一日,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查。至所稱當地主管機關,係指雇主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企業,如果實施彈性措施,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至於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以同一雇主僱用的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公司的僱用人數在內。
30人以上的企業實施彈性措施,應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企業如果成立有分公司,不論是全公司一體實施或僅有分公司實施,也是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例如,A公司登記在新北市,其高雄分公司欲實施彈性調整措施,則應由A公司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備查。
勞動部已建置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線上備查系統」(網址:https://labcond.mol.gov.tw),請事業單位利用系統進行線上備查,更為便捷。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6442、6510、6511、6527、6531、6535、6546、6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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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改日期:11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