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
您對您自身的權益知多少?『當您遇到就業場所性騷擾時你該如何主張自身權益?』『就業場所性騷擾』了解多少?且讓我們告訴您!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依同法第38條之1第4、6項規定,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違者,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6項規定,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違者,依同法第38條之1第2、6項規定,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之查證,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
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若事業單位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需聘請具備性騷擾調查相關學識經驗者參與調查時,可運用「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查詢專家資料。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僱用30人以上事業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毋需函報本局核備。
勞工於求職時或受僱後,如遭遇上開性騷擾情事,並認雇主未善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可填妥「新北市政府勞工就業歧視暨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書」後,以傳真(02-89522178)或郵寄(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7樓)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訴。
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於
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二、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
若勞工遭遇職場性騷擾,有上開情事,可填妥「新北市政府辦理勞工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申訴書」,以傳真(02-89522178)或郵寄(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7樓)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訴。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就業安全科
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361、6363~6367、6355~6358
傳真:02-89522178
最近修改日期:113/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