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保護
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並維護社會安定。
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46條所定之定期契約之勞工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上述規定情事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60日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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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60日前」,為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情事之日起,向前推算60日之「前1日」;但如60日之「前1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事業單位最遲應於該「前1日」之前1工作日通報解僱計畫書,方能確保勞工「知」的權利,及達到勞資雙方透過自主協商機制尋求共識、儘速消弭爭議及確保勞工權益之目的。
舉例說明:某事業單位於107年8月30日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情事,自該日往前推算60日為107年7月2日(星期一),因該日之「前1日」(即107年7月1日)適逢星期日,爰事業單位最遲應於該「前1日」之前1工作日,即107年6月29日(星期五)通報解僱計畫書。
【勞動部107年10月16日勞動關3字第1070128385號函參照】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勞資關係科
電話:(02)29603456分機6442
最近修改日期:11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