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管理小常識
因工業發達,市面上化學品驟增,法規更新不及化學品的上市速度,又為提供事業單位方便、具經濟有效且易懂、易執行化學品健康風險評估方法,並保障勞作業健康,特定訂本辦法。
只要製造、處置或使用的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即應依法進行評估,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但已指定適用其他法規(如上所指四種法規),則優先適用該法規。(第4條參照)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第5條參照)
當依原法規所定方法,仍未能降低暴露風險者,雇主應依本辦法設置危害控制設備或採取更有效之危害控制或管理措施。(第3條參照)
現階段可先以環境監測報告的測定值佐以定量、半定量評估模式或工具實施暴露評估及風險分級管理,如屬第二或第三級管理則可依本辦法實施採取必要的改善措施。
採取其他具同等科學基礎之評估與管理方法進行評估及分級,或未來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指引(目前尚未公告)。
可將此擦拭或測試作業視為連續製程,以一天用量來做為使用量。
如購入使用的危害健康化學品為混合物,因物質混合後的危害性可能會變化,應取得混合後化學品的安全資料表,並針對該化學品進行CCB五步驟。
廠商提供的安全資料表應是以購入化學品的濃度行健康危害分類,故後續的使用量即應用該稀釋化學品實際使用量,帶入CCB五步驟決定管理辦法,以達到正確的評估。
可先個別以其健康危害分類及使用量決定進行CCB五步驟後,以風險等級最高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同一場所同時使用相同的危害健康化學品進行不同製程,且彼此作業空間無法區隔開,則其使用量需合併計算。
最近修改日期:108/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