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小常識
參加職前訓練之一般失業民眾(即不符上述特定對象身分者)或參加證照輔導課程之勞工,須負擔訓練費用20%。
除本局職訓中心所辦理的新住民課程外,另年度內所規劃其他訓練課程都可以參訓。
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及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參訓時得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訓練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
詳細課程規劃歡迎至《職訓補給站》查詢。
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
電話:(02)89692150分機201~212、308~310
最近修改日期:11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