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認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下列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雇主應自事業單位勞工中具備下列資格者選任之:
前項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與工業安全、工業衛生及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地方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科系及科目辦理。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二款第四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適用;第二項第三款第四目,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適用。
職業安全管理師資格:係指修畢附表一規定工業安全相關科目達18學分以上者。
職業衛生管理師資格:係指修畢附表二規定工業衛生相關科目達18學分以上者。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係指修畢附表一、附表二規定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達18學分以上者。
各地方主管機關依申請者戶籍所在地為轄區依據,受理上述資格之認定,
申請資格認定應檢附之文件包括:
臨櫃或郵寄至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電話:02-22523299 分機 508
最近修改日期:11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