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業事實認定
事業單位歇業,未辦理歇業登記,且有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情事,經勞資爭議調解後,勞工得提出申請。透過歇業事實認定相關程序,確認事業單位無營業事實後,再依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核發歇業事實證明文件,以便勞工檢附債權證明等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資遣費等墊償。
可使用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或電腦透過《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進行網路申請,或親自至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填寫申請書或至下載申請表單後,填寫完成,傳真02-29642708或郵寄(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7F)。
傳真請來電 02-29603456 分機 6520 確認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1.歇業事實認定證明文件申請書及申請人名冊。
2.勞資爭議協調(調解)會議紀錄。
1.申請歇業認定:事業單位歇業,未辦理歇業登記,且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經勞資爭議調解後,勞工得提出申請。
2.通知會勘:召集相關單位組成歇業事實認定小組,進行會勘,並通知勞資雙方。
3.請事業單位聲明異議:請事業單位限期就會勘結果聲明異議。
4.認定結果:通知勞資雙方歇業事實認定結果。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517、6518、6520、6521、6528、6533、6534、6535、6536
最近修改日期:11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