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以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每1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得分別請領,期間不得重疊。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檢具「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育嬰留職停薪證明、被保險人及子女戶口名簿影本、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於2年內向勞工保險局辦理請領手續。
只要父母申請同一名子女之育嬰留職津貼期間未重疊,同一名子女,父、母分別請領6個月,每一名子女合計12個月。
單親者亦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所稱子女,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基於上述條文,受僱者若單親,包括離婚、喪偶及未婚有子女等,屬母兼父職或父兼母職之情形,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之立法意旨,若符合申請要件,自得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並未提供勞務,故該期間不列入工作年資計算。但勞雇雙方如另有較優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9款規定,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雇主若因上開4款事由,無法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檢附具上開事由的相關證明文件,向受僱者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報請核備,始可拒絕受僱者復職。
最近修改日期:10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