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非法移工
一般民眾及外國人(不含非法外國人)檢舉違法外國人、違法雇主、違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個人,經查獲屬實者,依案件核發獎勵金。
獎勵金由查處機關(包含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及勞工主管機關之人員)檢附相關表格,依程序陳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定後發給。
程序如下:
依就業服務法第60條規定,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並於墊付後,由該基金主管機關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
雇主所繳納之保證金,得檢具繳納保證金款項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
最近修改日期:11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