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無薪休假通報)
「無薪休假(減班休息)」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雇主可以恣為的權利。因景氣因素所造成的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惟依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造成更多社會問題,勉允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
雇主若基於經營風險判斷,採取自主停業,或採輪流出勤,即便員工不用上班,但雇主的工資履約義務還在,就仍舊必須照付薪水給員工。如確有受主管機關疫情警戒措施影響不能繼續營業,或是營業受衝擊,可與勞工協商實施無薪休假(減班休息),並進行通報。
事業單位如僅係因一般淡季所致訂單減少、減產,本屬可歸責於雇主之經營風險,工資本應依約照付,不得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無薪休假(減班休息)」。
依勞動部109年2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略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急速升溫,各產業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事業單位得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惟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113年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27,47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83元)
雇主如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因涉及勞動契約內容變更,應取得個別勞工同意,勞工亦可不同意。勞工如同意配合放無薪休假,應審慎考量及檢視契約變更之內容,日後之薪資及工時,即依變動後之契約約定辦理;勞工如不同意放無薪休假,而遭雇主片面規定實施無薪休假,得不經預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工資僅能按實際減少工時比例減發,不得溢扣,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
1-雇主僅能針對與勞工約定之正常上班日,減少工時及工資,對於原本的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工資仍應照給,不得扣除。
例:月薪30000元,約定每日減少工時4小時(半天),以4月為例,例假及休息日有9天,國定假日有2天(清明及兒童節),當月正常上班日為30-9-2=19天,19天改半天班,應減發工資10000元(30000元/30天=1000元,19天x1000元/2),扣掉後的工資為20500元(即30000元-9500元),惟雇主實施無薪休假期間工資,應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雇主仍應給付工資27,470元。(113年基本工資為新臺幣2萬7,470元)
2-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113年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27,470元)。
例:月薪30000元,約定全月無薪休假,以4月為例,例假及休息日有9天,國定假日有2天(清明及兒童節),當月正常上班日為30-9-2=19天,19天都不用上班,應減發工資19000元(30000元/30天=1000元,19天x1000元),扣掉後的工資剩11000元( 即30000元-19000元),惟雇主實施無薪休假期間工資,應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雇主仍應給付工資27,470元。
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逕自排定「無薪休假(減班休息)」,係屬無效之變更,若因此扣減勞工工資,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要求勞工補服勞務,致有延長工時的情況,如未給付加班費,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雙方如協商減少工時,最快於勞工簽署同意書當天開始即可實施,無須等勞工局回文。惟事業單位如事前並未取得勞方同意,而片面施行減薪、無薪假,係屬單方面變更契約,未經勞資雙方同意,或雖勞資雙方同意但協議書內容違反法令強制規定,皆屬於無效變更,沒有效力。
依勞動部112年3月29日勞動條3字第1120147765號函,如須實施減班休息,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前1日進行通報。俾利確認協議書是否符合「因應景氣影與勞工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應通報勞工勞務提供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協議書範本中已規範勞資雙方勞動權益事項,建議使用;調整協議書內容如有違反法令強制規定亦為無效。調整協議書,須與勞工協商時告知,且仍須載明實施前原訂工時、薪資、實施期間、實施方式、減少工時,以及減少工時後實領薪資。
依勞動部「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事業單位應按勞工原領薪資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事業單位如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與勞工協議實施無薪休假期間,雇主仍應依「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約定,按勞工原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維持原提繳工資,不得調降。
勞工保險則可維持原投保薪資或覈實申報調整
勞工實際所得薪資總額如有降低,事業單位如為保障勞工權益,可約定不調降勞保投保薪資,或本覈實申報原則(欲申請充電再出發訓練課程者建請覈實調整),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並檢附相關證明,申報調降其勞保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其調整均自申報之次月1日生效。且如採書面申報,並應於勞保、勞退合一薪調表註明「勞工退休金約定維持原提繳工資,不予調降」。
(諮詢電話: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6547
最近修改日期:11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