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高階經理人及一級主管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實施「無薪休假」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且對於按月計酬勞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雇主應事先與勞工協商並簽訂減少工時協議書,一式3份,正本加蓋事業單位大小章,由勞雇雙方各執1份,1份連同「通報函」、「減少工時通報表」及「減少工時通報名冊」暨下列文件,於實施10日前通報勞工局,勞工局得視情況派員實施訪視,以保障勞工權益。
下載《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PDF,124 KB)
下載《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表》(Open Document 文件,17 KB)
下載《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表》(Microsoft Office 文件,39 KB)
下載《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Open Document 文件,10 KB)
下載《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Microsoft Office 文件,17 KB)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510、6511、6442、6546、6545
最近修改日期:109/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