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無薪休假通報)
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高階經理人及一級主管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實施「無薪休假(減班休息)」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且對於按月計酬勞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雇主應事先與勞工協商並簽訂減少工時協議書,正本加蓋事業單位大小章,由勞雇雙方各執1份。1份(可接受影本蓋與正本相符章)連同「通報函」、「減少工時通報表」、「減少工時通報名冊」及「受景氣影響相關說明」,通報勞工局,勞工局得視情況派員實施訪視,以保障勞工權益。
上述表格文件備妥後,請通報勞工勞務提供地勞政主管機關。
如勞務提供地於新北市,請寄至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7樓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收】
勞工局收到減少工時通報文件後,約7至10個工作日函復事業單位。
下載《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pdf,124 KB)
下載《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docx,27 KB)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6511、6547
最近修改日期:11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