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工就業獎勵
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從事工作,紓緩特定行業缺工情形,並兼顧穩定失業勞工就業以及降低國內聘僱外籍勞工之目的,勞動部規劃辦理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之津貼補助措施。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事業單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符合條件者。
連續失業30日以上。
非自願離職者。
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30日。
平均每周工時達35小時以上。
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
第1個月~第6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5,000元整。
第7個月~第12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6,000元整。
第13個月~第18個月,每個月核發新台幣7,000元整。
共計 10萬8千元、最長以18個月為限。
勞工合併領取照顧服務業就業獎勵之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
最近修改日期:11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