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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揭示常見問答集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業於107年11月30日生效施行。
避免雇主以薪資面議方式隱藏職缺低薪或其他不利徵才之工作內容,同時透過薪資資訊透明化降低勞雇資訊不對稱程度,以增加求職者應徵意願並提高就業媒合機會。
下載《勞動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常見問答集》(.pdf,424 KB)
下載《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pdf,277 KB)
最近修改日期:11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