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優良視障按摩院所選拔及表揚實施計畫暨113年度視障按摩據點及經營輔導補助計畫申請
凡持有按摩技術士證,並由視障按摩師於新北市獨立或共同經營私人視障按摩院所者。視障團體經營之按摩中心及按摩小棧不予列入。
1.初審:由本局就書面資料逐項審查,資格不符者逕予退件,文件
不齊經限期補件者,逾期未補件視同放棄選拔資格。
2.複審:採兩階段審查,第1階段由評選委員至各按摩院所進行實
地訪查評分訪視期間負責人或主管應在場說明,俾利審核
作業;第2階段召開複審會議依訪查結果擇優評選。
1. 按摩師(25%):含技術士證照持有情形、服務態度及個人儀
容、每位按摩師每月平均收入、參與在職進修情形、是否依規
定每年體檢。
2.營業場所(65%):含市招及場所外觀、營業場所設置地點、營
業設施設備是否齊全、營業場所環境清潔、整體觀感及消防安
全設施。
3.經營者經營方針(10%):行銷、經營、顧客管理。
請詳閱優良視障按摩院所選拔及表揚實施計畫評分指標說明(附件一、附件二 )
1.優良視障按摩院選拔及表揚報名表
2.按摩院所內全體按摩師技術士證影本(負責人貼於報名表,其餘
按摩師另貼於A4紙)
3.院內按摩師1周排班表
4.當年度全體按摩師體檢表
5.在職進修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6.行銷經營管理及活動照片等相關資料
1.每家頒發獎金(視評定獲獎家數調整之)及優良按摩院獎座/
牌。
2.經評選為優良視障按摩院者,本局將透過各種管道協助行銷推
廣。
3.優先予以設備更新補助,並協助辦理員工進修訓練。
1. 持有按摩技術士證,設籍並居住本市繼續6個月以上,且於本
市有實際經營視障按摩院所之視障業者。
2. 最近3年內未曾領有政府機關自力更生創業補助或未獲本計畫相同
設施設備之補助。
3. 經營之按摩院無進用明眼按摩師或未有其他不法之情事。
4. 視障按摩院所負責人自核定補助後1年內不得有經企業進用之情
事。
1. 本局輔導設置之按摩小棧。
2. 最近3年內未獲本計畫相同設施設備之補助。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身障就業輔導科
電話:02-29603456 分機6322
最近修改日期:11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