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事業單位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
兒童托育及照護不再僅是家庭的責任,也是政府、企業和整體社會的共同責任。為使勞工在工作時無家庭照顧後顧之憂,安定工作情緒、提高生產能力,政府加強推動性別工作平權政策,幫助勞工解決子女托育問題。
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
1.居家式托育服務: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在本市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托育服務。
2.發放托兒津貼:受僱者子女送托於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或以居家式托育服務方式托育子女,並由雇主發放津貼者。
新北市私立機構或機關雇主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設置符合《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者,補助最高1萬元。
類別 | 補助項目 | 最高補助額度 | 補助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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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設施 | 新興建設施 | 每年最高300萬元 | 實際收托人數30人以下:補助90萬元。實際收托人數31人以上:每多收托1名,增加3萬元 |
教保母人員 人事費用 |
每位每月最高2萬7,000元 (最長6個月) | 幼兒園收托人數每達15人,托嬰中心收托人數每達5人,即補助1名教保母人員人事費用。 | |
專業諮詢 服務 |
每月最高3萬元 (最長6個月) | 補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60%。 | |
已設置 (更新費用) |
每年最高30萬元 | 補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80% | |
托兒措施 | 居家式托育服務 | 第1年最高30萬元 之後每年最高3萬元 | 補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80% |
發放 托兒津貼 |
每名子女每年最高5,000元 每一企業每年最高30萬元 | 1.員工人數100人以上:每位子女補助金額不得逾實支數之50% 2.員工人數99人以下:每位子女補助金額不得逾實支數之70% |
第1期: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閏年為2月29日)止。
第2期:每年5月1日至6月15日止。
「線上申請並寄送紙本」或「線上申請並上傳資料」:
本補助為部分補助,事業單位僱用員工99人以下優先補助,補助金額原則不超過實支數80%,如事業單位有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補助比例上限最高至90%。
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雇主給付之托兒津貼應列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
事業單位提供托兒服務相關資訊可參考《勞動部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
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依「新北市政府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實施要點」、當年度預算及申請案件情形進行審查。
下載《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pdf,480 KB)
下載《托兒名冊(含勞務提供地)-上傳系統請用此檔案》(.xls,29 KB)
最近修改日期:11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