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事業單位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
兒童托育及照護不再僅是家庭的責任,也是政府、企業和整體社會的共同責任。為使勞工在工作時無家庭照顧後顧之憂,安定工作情緒、提高生產能力,政府加強推動性別工作平權政策,幫助勞工解決子女托育問題。
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
1.托兒津貼:勞務提供地在本市之受僱者將其子女送托於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或以居家式托育服務方式托育子女,雇主因此發放之相關津貼。
2.居家式托育服務: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於本市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托育服務。
新北市私立機構或機關雇主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類別 | 補助項目 | 最高補助額度 | 補助標準 | |
哺(集)乳室 | 最高1萬元,一次性 | 補助總數不逾實支數80% | ||
托兒設施 | 新興建並登記立案 | 興辦費用 | 最高300萬元 | 每名受僱者子女補助3萬元 |
專業諮詢服務費用 | 每月最高3萬元,最長6個月 | 補助總數不逾實支數60% | ||
教保托育人員人事費用 | 每名每月當年度最低工資,最長6個月 | 按實際收托子女人數,依托兒服務機構設置規定換算應配置人員數 | ||
已設置更新費用 | 每年最高30萬元,3次為限 | 補助總數不逾實支數80% | ||
托兒措施 | 托兒津貼 | 每名子女每年最高5,000元,每一企業每年最高30萬元,6年為限 | 1.員工數99人以下:每名子女補助不逾實支數70% 2.員工數100人以上:每名子女補助不逾實支數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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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 | 第1年最高30萬元,其後每年最高3萬元,6年為限 | 補助總數不逾實支數80% |
第1期: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閏年為2月29日)止。
第2期:每年5月1日至6月15日止。
「線上申請並寄送紙本」或「線上申請並上傳資料」:
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雇主給付之托兒津貼應列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
事業單位提供托兒服務相關資訊可參考《勞動部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
依「新北市政府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實施要點」進行審查。
最近修改日期:11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