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涉訟補助
為落實保障勞工法定權益,新北市政府於102年8月8日,發布修訂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要點,以補助因勞資爭議事件,乃至勞動法定權益受損所提起裁決之律師酬金、民事訴訟之訴訟費用、以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請求回復工作權之訴訟(裁決)期間生活費用與補助重大勞資爭議案件訴訟(裁決)期間特別補助金,以維護勞工權益及增進勞工福祉。
配合勞動事件法於109年1月1日施行,法院依勞動事件法調解不成立之勞動事件亦納入補助,不限於經勞工主管機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案件。
因勞資爭議事件提起民事訴訟各審之裁判費、強制執行之執行費及律師費。
指勞資爭議訴訟或裁決標的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回復工作權或請求訴訟期間職災原領工資,勞工於該訴訟或裁決期間無工作收入或其他同性質補助者之法定基本工資補助。
勞資爭議事件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且勞方未領取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及失業給付者。
勞工或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起裁決或仲裁事件、或工會依勞動事件法第40條規定提起不作為訴訟之律師代理酬金費用補助。
勞工因勞資爭議調解之同一原因事實,或工會或其會員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2項為爭議行為,經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提起刑事告訴之偵查階段或提起自訴,選任律師為辯護人之費用。
勞工或工會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勞資爭議事件,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經調解不成立,或經調解成立,而雇主未依調解結果履行,事後就同一爭議起訴者。
(二)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向法院起訴,經調解不成立,或經調解成立,而雇主未依調解結果履行。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
(五)雇主經勞動部裁決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8條以勞工為被告提起訴訟。
(六)依勞動事件法第40條規定提起不作為訴訟。
(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2項為爭議行為,經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以該爭議行為提起民、刑事訴訟者。
前項之勞工或工會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勞工之勞務提供地在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工會會址設於本市轄內。
(二)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勞工已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
符合前項規定之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繼承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訴訟費用補助。
同一勞資爭議事件及申請項目,曾獲政府機關(含本局)或政府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性質補助或法律扶助者,不予補助。
各項補助申請應於提起各審訴訟、聲請強制執行、裁決或仲裁之日起9個月內,且於該審訴訟、強制執行、裁決、仲裁等各程序終結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訴訟經法院裁定暫免裁判費者,有關裁判費補助之申請,至遲應於收受法院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個別身分申請者,各審律師費補助金額最高5萬元,全案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15萬元。
共同申請人數未滿30人,各審律師費補助最高10萬元,全案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人數30人以上,各審補助最高15萬元,全案不得超過45萬元。
第三審律師費及勞動事件法第40條律師代理酬金依裁定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15日內繳還原補助金額。
重大勞資爭議案件訴訟(裁決)期間特別補助金:每人最高補助15,000元,同一重大勞資爭議案件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
仲裁、裁決案件每案最高5萬元;不作為訴訟各審最高5萬元,全案不得超過15萬元。
同一勞資爭議事件及申請項目,曾獲政府機關(含本局)或政府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性質補助或法律扶助者,不予補助。
補助金之繳還,應由申請人於各項補助繳還期限內檢具獲償憑證、法院退費證明、判決確定證明或和(調)解紀錄影本,向本局辦理補助金繳還,惟如經本局通知而未能提出者應全額歸繳。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勞資關係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6517、6518、6520、6521、6528、6533、6534、6525
最近修改日期:113/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