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保障勞工法定權益,新北市政府於102年8月8日,發布修訂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要點,以補助因勞資爭議事件,乃至勞動法定權益受損所提起裁決之律師酬金、民事訴訟之訴訟費用、以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請求回復工作權之訴訟(裁決)期間生活費用與補助重大勞資爭議案件訴訟(裁決)期間特別補助金,以維護勞工權益及增進勞工福祉。
配合勞動事件法於109年1月1日施行,法院依勞動事件法調解不成立之勞動事件亦納入補助,不限於經勞工主管機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案件。
因勞資爭議事件提起民事訴訟各審之裁判費、強制執行之執行費、撰狀費及律師費。
指勞資爭議訴訟或裁決標的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回復工作權或請求訴訟期間職災原領工資,勞工於該訴訟或裁決期間無工作收入或其他同性質補助者之法定基本工資補助。
勞資爭議事件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且勞方未領取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及失業給付,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審核小組審核認定者。
勞工或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起裁決或仲裁事件之律師代理酬金費用補助。
勞工因勞資爭議調解之同一原因事實,或工會或其會員為爭議行為,經得為告訴之人提起刑事告訴,選任律師為辯護人之費用。
勞資爭議須經勞工主管機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或法院依勞動事件法調解不成立,或雖經調解成立,雇主未依調解結果履行,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起仲裁或裁決,且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符合前項規定之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繼承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訴訟費用補助。
同一勞資爭議事件及申請項目,經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同性質補助或法律扶助者,不予補助。
各項補助申請應於提起各審訴訟、聲請強制執行、裁決或仲裁之日起6個月內,且於該審訴訟、強制執行、裁決、仲裁等各程序終結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訴訟經法院裁定暫免裁判費者,有關裁判費補助之申請,至遲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後3個月內提出。
重大勞資爭議案件訴訟(裁決)期間特別補助金:每人最高補助15,000元,同一重大勞資爭議案件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
補助金額每案最高5萬元。
同一勞資爭議事件及申請項目,經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同性質補助或法律扶助者,不予補助。
補助金之繳還,應由申請人於各項補助繳還期限內檢具獲償憑證、法院退費證明、判決確定證明或和(調)解紀錄影本,向本府辦理補助金繳還,惟如經本府通知而未能提出者應全額歸繳。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6517、6518、6520、6521、6527、6528、6533、6534、6535、6536
最近修改日期:109/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