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心理諮商費用
性別平等工作法於112年8月16日經總統修正公布,部分條文於113年3月8日起施行,其中第13條第2項規定之雇主「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其具體規定如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不當行為、避免性騷擾事件再次發生、提供或轉介勞工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等。另外,依照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第4項規定,僱用受僱者500人以上的雇主,因申訴人或被害人之請求,應提供「至少2次」心理諮商協助,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
114年起,為補助遭受職場性騷擾之被害人運用心理諮商,及協助雇主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諮商相關資源,若符合本計畫相關規定(申請補助應檢附資料及補助說明請詳參相關表件),可向本局申請補助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心理諮商費用。
補助內容概述如下:
一、申請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月15日止。
二、申請資格:
(一)於114年度接受心理諮商之遭受職場性騷擾被害人。
(二)於114年度提供被害人心理諮商之自然人雇主、登記設立之公、私立機構或事業單位。
(三)發生工作場所性騷擾時被害人勞務提供地在本市。
三、申請額度:
(一)單次諮商至少需40分鐘以上始補助,每次補助上限新台幣2,000元,每案最多補助6次。
(二)僱用受僱者500人以上之雇主,需先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第4項提供被害人2次心理諮商協助,自第3次起始可申請補助。
(三)若有跨年度需求,需俟115年度計畫公告後再行申請剩餘次數。
最近修改日期:11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