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心理諮商費用
性別平等工作法於112年8月16日經總統修正公布,部分條文於113年3月8日起施行,其中第13條第2項規定之雇主「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其具體規定如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不當行為、避免性騷擾事件再次發生、提供或轉介勞工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等。另外,依照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第4項規定,僱用受僱者500人以上的雇主,因申訴人或被害人之請求,應提供「至少2次」心理諮商協助,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
因此,為協助雇主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諮商相關資源,若符合本計畫相關規定(申請補助應檢附資料及補助說明請詳參相關表件),可向本局申請補助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心理諮商費用。
下載《113年度補助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心理諮商費用計畫》(.pdf,270KB)
下載《113年度補助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心理諮商費用申請書》(.odt,16KB)
下載《113年度補助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心理諮商費用計畫-雇主切結書》(.odt,8KB)
最近修改日期:11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