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心理諮商費用
性別平等工作法於112年8月16日經總統修正公布,部分條文於113年3月8日起施行,其中第13條第2項規定之雇主「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其具體規定如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不當行為、避免性騷擾事件再次發生、提供或轉介勞工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等。另外,依照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第4項規定,僱用受僱者500人以上的雇主,因申訴人或被害人之請求,應提供「至少2次」心理諮商協助,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
114年起,為補助遭受職場性騷擾之被害人運用心理諮商,及協助雇主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諮商相關資源,若符合本計畫相關規定(申請補助應檢附資料及補助說明請詳參相關表件),可向本局申請補助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心理諮商費用。
補助內容概述如下:
一、申請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月15日止。
二、申請資格:
(一)遭受職場性騷擾之被害人,於113年3月8日起接受心理諮商,並符合下列條件:
1.需為適用性工法之職場性騷擾案件。
2.發生工作場所性騷擾時,勞務提供地在本市。
3.經國家考試及格,並依心理師法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執行之心理諮商服務。
(二)自然人雇主、登記設立之公、私立機構或事業單位,於113年3月8日起提供被害人心理諮商,並符合下列條件:
1.需為適用性工法之職場性騷擾案件,雇主或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行為人雇主依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對被害人提供心理諮商者。
2.發生工作場所性騷擾時,被害人勞務提供地在本市。
3.被害人未自行申請本計畫補助。
4.經國家考試及格,並依心理師法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執行之心理諮商服務。
三、申請額度:
(一)單次諮商至少需40分鐘以上始補助,每次補助上限新台幣2,000元,每案最多補助6次。
(二)僱用受僱者500人以上之雇主,需先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第4項提供被害人2次心理諮商協助,自第3次起始可申請補助。
(三)若有跨年度需求,需俟115年度計畫公告後再行申請剩餘次數。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就業安全科
電話:02-29603456 分機 6356~6358、6361、6363~6367
傳真:02-89522178
最近修改日期:114/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