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
事業單位或家庭類雇主與其所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合意提前終止聘僱關係14日前,勞雇雙方親至本府勞工局,連同雇主身分證正本、外勞護照及居留證正本等規定資料送達本府勞工局辦理驗證手續,經驗證無誤後,由本府勞工局開立證明書。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外勞服務科
語言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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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 | 02-29603456 分機 6502、6461、6460 |
泰國 | 02-29603456 分機 6472、6473 |
印尼 | 02-29603456 分機 6462、6463、6464、6465 |
越南 | 02-29603456 分機 6454、6455、6456、6457 |
傳真:02-89651058
最近修改日期:10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