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勞工前後應注意事項(自主檢視表)
為了避免雇主不慎違反法令規定,減少勞資爭議,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把僱用勞工前、後應注意事項,以及容易違反勞動法令或衍生勞資爭議的法令重點進行彙整,透過事業單位自我檢視方式,確保雙方權益,同時提供發生爭議時的處理及諮詢管道,協助勞雇快速解決紛爭,回歸正軌;另外,歡迎事業單位能善用勞工主管機關提供的小工具及宣導資源,快速掌握勞動法令資訊,避免因誤踩勞資地雷而違法受罰。
確認事項 |
小叮嚀 |
求職面試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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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廣告中不可出現限定種族、語言、宗教、黨派、性別、年齡、婚姻、容貌、星座等文字(就服法第5條第1項規範18種歧視態樣)。 |
無論是直接歧視或間接歧視等字眼皆不可出現於徵才廣告中。 |
徵才廣告中的薪資、福利與實際狀況是否相符(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不實徵才)。 |
約定的薪資福利不可因為簽訂試用期而低於徵才廣告揭示的範圍。 |
是否以自己公司的名義刊登徵才廣告(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不實徵才)。 |
實際用人單位與徵才廣告應相符。 |
刊登職缺須為勞僱關係(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不實徵才)。 |
如果為承攬關係,須說明清楚,避免爭議。 |
審視職缺是否有實際需求(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不實徵才)。 |
如果該職缺已徵到人,應立即將廣告下架。 |
職缺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須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範圍以5000元為區間(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6款)。 |
如果是時薪制、論件計酬制,也要揭示相關金額。 |
要求求職人、員工提供信用紀錄、犯罪紀錄證明、役畢證明,或在履歷表詢問生辰八字、婚姻狀況、家庭狀況、懷孕計畫、用藥紀錄等與就業無關的隱私資訊(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2款)。 |
索取的資料需與工作有正當合理的關聯性,也不可以因此有不利對待。 |
不可要求求職者於報到前繳交保證金,或扣留求職人、員工的身分證、印章或相關證明文件(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3款)。 |
不可要求求職人提供保證金,即使事後會返還也不行;身分證、印章等文件於資料登打完成後即應立即歸還。 |
到 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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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契約,明訂工資、出勤時間、休假、請假規定等(勞基法第9條)。 |
從事持續性職務,不可簽定期契約 |
勞工到職時應為其投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提繳勞工退休金。 *就保、職災保險、勞退:僱用1名勞工也要投保(提繳) |
不可因勞工要求或切結,即不加保、不提繳 |
勞工名卡(勞基法第7條) 記載勞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
保存到勞工離職後5年 |
出勤紀錄(勞基法第第30條第5項、第6項) 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紀錄 |
逐日記至分鐘 正本保存5年 勞工申請應給影本 |
工資清冊(勞基法第23條第2項) 包括每位勞工之工資計算項目、金額及工資總額、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發給之工資數額等事項 |
要保存5年 |
給付勞工之工資應達基本工資(勞基法第21條第1項) |
不包括延長工時、休息日及例假等工作加給之工資 |
按約定發放日期,如期且全額直接發給勞工工資。 每月至少發放1次(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
現金連同薪資條發放者,宜有勞工簽收及簽收日期,並註明已領取薪資條 |
發薪要同時發放薪資條(勞基法第23條第1項) 要有工資各計算項目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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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加班有依規定給予加班費(勞基法第24條) 使勞工單日工時逾8小時或於休息日工作(即單週工作達6日)者,應按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計給延長工時工資〔即前2小時加班時數×(1+1/3)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再加班時數×(1+2/3)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休息日第9小時(含)以後加班時數×(2+2/3)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加班費計算要以全薪核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不可約定一律換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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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9條) 包含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除夕、春節(即農曆初一、初二、初三)、和平紀念日、民族掃墓節、兒童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等日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如: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原住民歲時祭儀等)。 |
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法定休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另行補假 |
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加班時數總和不得超過46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每月加班時數總和得調整為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但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
加班時數包含平日延長工時及於休息日工作之時數 |
應以每7日為週期,給予勞工2日休息,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且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勞基法第36條)。 |
如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 |
性騷擾防治責任(性工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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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接到申訴或「知悉」有性騷擾情事,就應該立即採取積極措施,不以勞工是否填寫申訴書為必要。 |
生理假(性工法第14條) 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
雇主不得要求申請生理假之勞工提出證明,或找到可代班人力方給生理假。 |
產假、安胎休養假、產檢假、陪產檢假、陪產假(性工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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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假別應依法給薪給假。 |
育嬰留職停薪及復職(性工法第16條、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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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申請復職時,雇主無法定事由亦不得拒絕。 |
家庭照顧假(性工法第20條) 勞工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
雇主不得拒絕,但可要求勞工提出證明。 |
雇主不得拒絕勞工依性工法提出之請求(性工法第21條) 勞工依性工法第14條至第20條規定提出上列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雇主不可拒絕勞工行使性工法之權利,亦不得影響其原有權益。 |
註:若須較完整勞基法解說及協助檢視資料,可電話(02-22523299)聯絡勞動檢查處申請入場輔導。
勞動法令諮詢:(02)29653900、(02)29603456分機6529
義務律師電話諮詢:(02)29646357、(02)29646476(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
義務律師面談諮詢:新北市政府1樓聯合服務中心(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每週三下午6時至9時)
線上申請:新北勞動雲-勞資調解便利通
臨櫃申請:新北市政府1樓聯合服務中心(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
(四)勞動基準法宣導會報名、輔導申請、【勞動法令不可不知】Line官方帳號
最近修改日期:11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