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障礙介紹
一般來說,視覺障礙包括全盲與弱視兩類:
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教育部,民76)第十七條則指出,全盲係指優眼視力測定值未達0.03。 全盲者無法利用視覺學習,須經由觸覺(如點字)或聽覺(如錄音帶)讀取資訊,並須以手杖輔助行走。有些全盲者完全喪失光覺(醫學盲),有些盲者尚有殘餘視力,可辨識車輛移動或障礙物的形影,對於定向行動略有輔助功效。
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教育部,民76)第十七條則指出,弱視乃指優眼視力測定值在0.03以上未達0.3或其視野在二十度以內。 弱視者尚可利用視覺學習,但閱讀一般字體有困難,須借助特殊光學輔助儀器(如放大鏡、望眼鏡)或將字體放大擷取資料。弱視者的視知覺狀況差異極大:有缺乏立體感和遠近感者;有無法掌握全體與部份關係者;有畏光或對光線敏感者;有無法辨認顏色者;有因夜盲而在夜間行走困難者;亦有因視野狹窄而行動不便者。弱視者在閱讀時除速度較緩慢之外,常因視知覺困難而唸錯、跳行、或重讀、閱讀時易疲乏不持久。活動時常因動作緩慢、正確度低而較不為團體所接納,因而產生退縮、自卑的現象。有些弱視者在外表未有顯著的特徵,或不願被標記為視覺障礙,因而常被群體所忽視,未能獲得適當的協助。。
最近修改日期:113/06/12